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产生生活污水的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货船未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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