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