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