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