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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