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