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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