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