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以及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