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