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浙江省居住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