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