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证件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