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