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当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
量化的主要指标以及《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相应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当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
量化的主要指标以及《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相应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