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和变更手续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