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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