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十七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十七条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