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十六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三章 居住证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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