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方式,通过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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