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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