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的规定。
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