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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