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下水道、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