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