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