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与电力供需平衡的衔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中的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电力监督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中的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电力监督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