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七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