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五条 申请就业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