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三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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