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