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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