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三十九条 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以下救助:
(一)给予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
(二)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临时救助措施。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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