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一条 对一定时期内,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地户籍家庭,给予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救助。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