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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