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