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