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参与社会救助的情况反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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