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人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退出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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