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以货币形式给予社会救助的,除特殊情形需要现金发放外,应当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计发,每月发放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