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以货币形式给予社会救助的,除特殊情形需要现金发放外,应当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计发,每月发放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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