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困难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和关怀访问,宣传救助政策,开展救助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