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单位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