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便民服务场所的统一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求助。统一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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