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除外。信息公示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