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