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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