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锚地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航道保护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