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或者向航道内倾倒垃圾、砂石、泥土(浆)等废弃物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非法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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