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码头、船厂、排水口等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积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清除淤积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