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码头、船厂、排水口等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积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清除淤积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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