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修建闸坝、桥梁、渡槽、管道等拦、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主管部门参与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