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内河航道分为一级至七级航道和准七级航道。
内河航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并报经批准:
(一)一级至四级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五级至七级航道规划和准七级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航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航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批。
航道规划和航道名录由航道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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